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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评线】东湖评论: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发布日期:2024-10-31访问次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事实上,中国早在1980年代初期就已经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概念。1990年12月,中央正式提出“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要建设“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崭新的时代内涵。

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时代内涵

首先,指向更明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指向的是为数众多的小农散户。实践表明,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往往能有效地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然而,大量的小农散户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具有强烈的需求,却难以得到较好的满足。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资料显示,全国共有2.3亿户农户,其中,2.1亿户的耕地不足10亩,户均仅约7.8亩,小农散户在农业经营主体中占比高达98%。

其次,内涵更丰富。一是定价合理。定价要尽可能考虑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户的承受能力,使其购买得起;二是标准明确。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标准应尽可能明确,服务内容的主体框架和水平应尽可能统一,对于个性化和定制化内容,也应有相关标准说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升交易和服务效率;三是服务专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服务熟练度和效率;四是覆盖全面。不仅要覆盖广大小农散户,还要兼顾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经营主体,更要考虑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营的主体;五是生态集约。应尽可能实现资源的集约利用,且在开展服务中注重生态环保。

另外,重点更突出。从指向的对象来看,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是要解决小农散户生产经营中的需求。要做到便捷高效,关键是要通过服务机制和服务模式创新,使得与小农散户的交易成本得到有效降低,显著提升服务效率;从服务的内容上看,主要是优化农业生产性服务,如托管服务,并重点补齐现有服务的短板,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从服务的品质上看,应着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质量,关键在于通过运用新知识、新技术和新工具,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科技含量。

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具体而言,自“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正式提出以来,政府在历次重要文件中,均将其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放在一起阐述。原因在于,无论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土地“三权分置”,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均有助于解决农业生产知识、技术和能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提升生产效率和农业产出,从而更好地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新时期更是有助于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换言之,从其最主要的效应而言,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是有利于稳定和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核心原则是以市场为主导,必要时政府进行引导、管理和监督,即应该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原因在于,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这个表述本身就是在中国农村市场化改革中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总结提炼出来的新概念。可以说,它是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产物之一,其含义是以各类市场化主体提供农业服务代替原本由国有部门、基层政府和村级单位等提供服务。另一方面,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必然需要经历一个完善和规范的过程。而且,在部分领域,如基础性或是利润微薄的服务,易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况。因此,为了充分确保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散户的收益,就需要政府进行必要的引导、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本思路

完善服务体系。做好已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加减法。具体而言,应在已有县(市)、乡(镇)和村三级基本架构集聚各类服务主体的基础上,着力弥补农业生产的关键薄弱环节,如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应用和金融保险等,健全并稳固农业生产性服务;加强对存量资源的盘存和整合,避免资源的重复和闲置。

优化服务平台。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以县(市)为单位整合和完善平台资源,同时培育具有相当资质的平台运营和管理主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并完善综合性农业服务平台,吸纳各类社会化服务主体加入,以便捷高效为基本原则向农村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农散户提供套餐式和定制化的服务。

拓展服务领域。从农业产业链的视角看,应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从产中环节向产前和产后环节延伸,如农资采购、农产品存储加工、产销对接和冷链物流服务等;从具体服务领域来看,应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从传统种养业向设施农业、经济作物和畜禽水产等特色产业延伸,即从纵横两个方向拓展服务领域。

创新服务模式。在已有托管式、订单式和共建式等常见模式的基础上,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创新。尤其应鼓励涉农企业,特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以价值共创为基本原则,吸引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基层政府、村集体以及金融和保险等各类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和协作,充分实现农业产业链的价值创造和增值,并依据各自的贡献进行价值分享。

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保障措施

建立服务标准体系。一方面,对于当前部分地区已有的大田作物生产服务标准,尤其是流程规范,应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并扩展至经济作物和其他特色产业;另一方面,在服务的关键环节上,如合同签订,应构建并完善基本的文本标准,具体应从已有的托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扩展至订单式、共建式和价值共创式合同文本。以此逐步构建起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

提供咨询援助服务。公共部门应为相关主体,尤其是小农散户提供配套的咨询和援助服务。一方面,通过提供可选品牌、服务内容、服务样例以及注意事项等资料,缓解小农散户因知识不足或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犹疑和观望,提升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为合理、有效地解决产生的困难、问题,尤其是纠纷提供建议和援助,消除相关主体的后顾之忧。

提升服务对象素质。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培训、网络课程等方式,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业务素质和科技素质,使其通过参与培训或搜索自学的方式对外包的业务和相应的服务有足够地认识和了解,减少不必要的堵点、误解、摩擦,甚至是纠纷;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应着力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知识和交易能力,确保其能与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公平、顺利地交易。

强化科技赋能支撑。一方面,当地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引入在当地适用的技术装备、设备和手段,努力提升服务的标准化水平和品质;另一方面,合理使用并引导相关主体充分利用大数据和现代通信技术赋能农业社会化服务,使其在供需对接、资源共享、典型示范和矛盾化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注:本文系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新《种子法》知识产权保护对种子企业技术创新行为的影响机理研究:外部性视角”(72173053)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乡村产业兴旺科技支撑的体制机制研究”(21JZD03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稿源: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作者:李万君(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颜廷武(华中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产业经济研究室岗位科学家)

编辑:丁洁